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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本报记者 盖媛媛
车撞坏了,是必须要修的。可修车期间,车身又出现了其他毛病,对此,汽车服务中心和车主各执一词,这个责任由谁来担?
■车主:修车修出了“毛病”
前几日,省会的孙小姐在回家途中倒车时,不慎将爱车后面的保险杠撞坏了,便报了保险。保险公司出险员对该车几番查看,确定为后保险杠损坏,并无其他部位受损。经与出险员协商,孙小姐决定接受保险公司的赔付,自己找修理厂修车。
次日,孙小姐开车找到了一家汽车服务中心,告知维修员,后保险杠需要换一个新的。之后,孙小姐交付了部分定金,维修员给开了收据。孙小姐离开时,维修员并未给车进行任何检查。等再次来到该中心看车时,孙小姐发现车的右后部位掉了一块白漆。维修员说,他们开车去另一个地方换的保险杠,中间冲过一次车,对掉漆的事含糊其辞。孙小姐认为,自己的车以前并无掉漆,可在修理期间掉漆是汽车服务中心的过错,他们应该承担责任。维修员却让孙小姐出示修理前没掉漆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但都拿不出确凿的证据。
那么,孙小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汽车服务中心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对此,记者咨询了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与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员。
■律师:可依法进行索赔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玮认为,在此种关系中,应首先明确孙小姐与汽车服务中心之间形成的修理合同性质。本案中,汽车服务中心按照孙小姐的指示,完成孙小姐所要求的修理汽车的工作,同时孙小姐支付相应报酬,该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承揽合同的定义。其中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该修理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汽车服务中心作为承揽人,在履行修理合同的过程中,负有保管汽车的义务。因其未尽到此义务,给定作人即本案孙小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孙小姐可依据该法律规定向汽车服务中心进行索赔。
■消协:修车前未履行检查义务
汽车服务中心不占理
石家庄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刘金栋说,目前该部接到类似的投诉、办理类似的投诉不多。他认为,此案中,孙女士在汽车服务中心维修车辆,该中心就有给孙女士保管车辆的义务。该中心提供给消费者的不仅是修车服务,也有保管义务,确保车辆不被盗、不受损。维修员应该在给车主修车前履行其义务,即检查车辆有无破损,如有破损应当场向车主提出,但维修员并未履行检查义务;该中心又不能证明车辆是在维修前被剐蹭为由而拒绝赔偿,这显然是错误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刘金栋主任提醒消费者:如遇类似事件,消费者可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参与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为避免遭受损失,他建议消费者挑选有资质的汽车维修点修车;要与汽车维修点签订修车合同或维修单并明确修车项目及车辆维修前状况;认真验收车辆,如发现车辆出现其它故障应及时与修车点沟通,协商不成要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图为汽车掉漆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