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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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之四
增值服务悄悄收费 法院调解双倍返还

  本报记者 刘波

  今年“3·15”期间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显示,2012年,省会各级消协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562件,涉案金额118.1821万元。在消费者投诉热点中,电信行业服务水平滞后,电信运营商不经消费者同意加收增值业务费、客服电话无人接听、受理投诉回复不及时、前台接待人员业务水平低等现象时有发生。省会王先生就遭遇过丢话费的情况。

  2012年2月,王先生发现自己的联通手机话费突然增加。有时候,刚刚交的100元很快就花完。起初他以为是孩子最近用手机上网,被扣掉了大量的网费,但是在询问后,他得知孩子并没有使用他的手机上网。难道有人盗打了自己的电话?

  为了查清原因,王先生在联通营业厅调取了2011年以来的话费清单,通过检查核对,他发现从2011年10月到2012年2月,他的手机多次被10665107上海南方、10668282怡丰联合、10669050北京东方、10668169北京中润、10669500鸿联九五、10665888畅捷科技10669686四海盛景、10668818大唐高鸿等按次收取0.1元、1元、2元不等的费用,总计56.1元。王先生对记者说,在这些收费项目发生之前,他并没有办理过这些增值服务,也没有收到联通公司任何的收费提示信息。为什么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联通公司可以扣掉手机中的话费?为此,王先生咨询了联通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这些增值服务是“联通在信”和一些短信服务业务,在王先生的手机上就有这些业务的图标,这些图标一旦被触碰就可能预定相关业务。

  按照国家《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和服务范围等内容,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并且要明码标价。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任何有偿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在宣传业务内容和使用方式的同时应公示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终止服务方法。王先生认为,联通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电信服务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2年2月10日,王先生将中国联通公司中华南大街营业厅和中国联通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起诉到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他要求联通公司双倍返还无故收取的费用,公开赔礼道歉,停止欺骗行为,并赔偿损失5000元。

  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先生手机的各种增值服务仍然没有被停止,2012年2月到4月间,他的手机依然被收取了36.6元的增值服务费。2012年5月8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消费侵权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最终王先生与联通公司达成了和解意见,屏蔽增值业务,双倍返还2011年10月到2012年4月间收取的增值业务费计1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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