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新革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业已成为检察机关的三大职责之一。笔者认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检察机关既是重要的参与者,也是当然的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一方面,检察权自其产生之日起就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当今,我国的检察机关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单纯的司法分支,这也显示出其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属性。多数国家检察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都是因时代的需要,特别是公诉犯罪、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保卫国家政权、维护社会基本秩序所需要的。另一方面,在党的领导和公众的参与下,协同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是检察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应尽职责,是检察机关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要善于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寻找工作的着力点,善于从检察活动中发现社会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可靠的依据。
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监督者。首先,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职责。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将社会管理活动法治化。而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前提是社会管理主体之间关系的法治化。社会和谐的根本,在于法律体系内部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和谐;在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间的和谐;在于各国家机关之间在宪法职责内的和谐。因此,检察机关职司法律监督既是一项历史使命,也是一项宪法职责。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参与者,首要的是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这一宪法职责。其次,法律监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一府两院”的宪政体制决定了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在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也必然需要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保证社会管理创新不偏离法治轨道的一种内在要求。设置检察权的目的实质是实现权力之间的制约、控制和约束,从而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实现社会和谐发展。职司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稳定性。但是,强调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并不仅仅是指对行政职务犯罪的刑事侦查和追诉,也包括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到社会管理创新来说,就是检察机关应当有权监督、促进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程序,依照法定权限管理公共事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纠正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依法和适度。所谓依法,就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切举措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检察职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可依。所谓适度,就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所持守的态度应当是“重在参与”。“重在参与”不是对付、应付,也不是退避三舍、畏首畏尾。而是说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与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相契合,必须做到在不缺位的同时,重在不越位、不错位。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进行监督,也可以能动性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如通过检校共建,积极地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这就是直接参与。总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不能游离于社会管理之外,又不能越俎代庖于行政事务之中,主要是依据宪法的定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作者系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