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金涛
引子
C公司欠D公司货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经查询多家银行未发现存款,此案便搁置了下来。我分管执行工作后,在去年年初搞“分段集约执行”时发现了此案。早些年因对C公司有些了解,估计C公司有能力还款,可能是属于“老赖”型的,于是我决定亲自出马拿下这个案子。
金蝉脱壳
在法院判决前的2005年,C公司就因未年检而被吊销执照,C公司的两名股东(系夫妻)又于当年成立了G公司。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原告D公司提出的“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讼请求,而是判决C公司的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并以C公司的财产偿还债务。
C公司没钱,G公司又不是被执行人,怎么办?我和执行员小邢商议后首先到工商局查阅G公司的工商档案。我们发现G公司上报的年审材料中,在应付账款清查表中列明了应付D公司的该笔债务。档案材料还显示,成立G公司时是以C公司的名义申报的相关报批手续,同时还发现有8家法院和公安也曾来查询过。据此我们断定G公司债务缠身,为规避执行很有可能转移隐匿资产。
暗度陈仓
回到法院后,我们根据调取的证据作出裁定,追加G公司为被执行人。为避免打草惊蛇,我们没有马上将裁定送达,而是先采取查控措施,立即展开查询工作。当查询到一家地方银行时,发现账户余额只有1000多元,再一查账户流水却发现有几笔总额达2000多万元的资金往来,其中最近的一笔发生在8个月前,转出金额800多万元,转往何处不详。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提示下,我们到该行下属的一个支行查到了原始电汇凭证,发现收款人写的是“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汇入行是W县联社营业部。这笔神秘的汇款究竟是汇给谁的?干什么用?带着疑问,我们又马不停蹄赶往W县联社,查明汇入该账户的800多万元是为Y公司还了贷款。G公司为什么要为Y公司还贷款?又是一层迷雾笼罩。
当我们查询Y公司的工商档案后恍然大悟,原来Y公司的股东与G公司的股东竟然是同一个,经营范围、地点也是一样的,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结局
在开发区的一家银行,我们查到Y公司账户上有140多万元,于是查封了标的额本息21万元,我和小邢心里充满成功的喜悦。查封裁定送达后的第三天,G公司的大股东叶某带来20余万现金与D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
靠着信念、执着、智慧和细心,历经周折,一起积压两年的执行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作者系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