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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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3元

■石市市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城市居民等,均需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本报讯 (王泽)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近日,石家庄市出台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户每月3元。

  据介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体现的是“谁污染谁付费”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目的是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的投入,实现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办法》明确,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市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需要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在征收机制方面,主要实行市、区两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其中,对使用煤气、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人口,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新奥燃气集团代收代缴;非煤气、天然气居民户,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对于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开设有银行账户的,征收管理部门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对无银行账户的,专业收费人员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办法》规定收费标准为: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每人每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每人每月。

  对于经营者,则根据医院、农贸市场、休闲娱乐场所、运输行业、商业零售企业、餐饮业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对于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目前,收费单位执收时,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确定的专用票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办法》指出,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及物价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他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

  《办法》特别规定,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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