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志青
索要抚养费对簿公堂
记者在采访中,接触到这样一起民事案件:家住石家庄8岁女孩小语(化名)的父母为了她的抚养权问题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案件虽然老生常谈,但站在一个孩子的角度,争论的结果有些残酷。
小语的父亲仇某、母亲廖某于2001年7月登记结婚,2004年9月小语出生,对小语来说,不幸的是,2007年3月,其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完整的家庭破碎,小语只能跟随一方生活,当时离婚协议约定:二人自愿离婚;女儿由男方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有房产一套归男方所有;仇某抚养女儿无需廖某支付抚养费;无其他纠纷。小语当时只有3岁,对母亲有强烈的依赖,2008年其母廖某思念女儿,小语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
廖某一直带孩子生活,随着小语的成长,开销愈大,认为协议离婚时的约定情况发生了变化,想让仇某支付一些抚养费,而仇某一直拒绝,仇某称:“你可以把孩子还给我。”几年的生活中,小语已经习惯和母亲生活,母亲也舍不得小语。许久的争执无果后,廖某以仇某应该支付女儿抚养费为由,将仇某起诉到法院。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情与法的尴尬
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张艳强律师介绍:本案涉及到抚养权,也涉及到抚养费,二者是相互依存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因小语不满十周岁,小语愿意跟随廖某生活的意愿,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当年小语父母的离婚协议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从法律角度而言,廖某这四年抚养孩子是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从亲情和孩子的角度考虑,廖某继续抚养孩子,仇某也不需要出抚养费。在协议离婚时,廖某放弃了房子。现在,抚养孩子又拿不到抚养费,从情理上讲,确实值得同情。抚养孩子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能给孩子提供一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作为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廖某要一些抚养费也无可厚非。但是,从法律上讲,法院的判决也是依法裁判,有种法与情的尴尬。
这样的判决实际上显现出法律的局限性。法律的局限性,主要是指法律功能、法律作用上的局限性。众所周知,在复杂、庞大的社会调整体系中,法律调整只是其中一种调整方法,只能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而很多社会关系却是由非法律调整的,例如道德、风俗、纪律、家规等。正如法律不能阻止仇恨,不能维系爱情一样。在实践中,法律的局限性可以通过立法、司法加以调解,这样,从整体上去理解法律、理解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