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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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本报讯 (高振民)行政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执法时身份和权限的证明,为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在执法中依法、规范、公开、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有了新动作。近日,省法治办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28万余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意见》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证件管理的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是指导全省证件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较强的执行准则。

  杜绝既执法又监督

  《意见》明确了证件办理范围和申领核发程序。针对近几年证件申请办理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首先是办理证件的范围。其中规定,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必须是“在编、在册、在行政执法岗的正式工作人员”;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转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本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并将原执法证件收回后方可换领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其次是对省实行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培训考试、证件的申领、年检、备案、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由所在地政府法治机构负责。再次是对申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要求。为了避免既持执法证又持监督证现象,监督检查证件申领人员明确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治机构工作人员和省、设区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人员,有效控制一人持两证。

  4月底前完成执法证件年检

  对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和备案制度,《意见》也作了仔细规范。证件年检,要求每年4月底前完成,由各级政府法治机构组织实施,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彻底改变原来下发通知年检,不下通知就等靠现象。备案工作,重点强调了国务院各部委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使用的,由持证机关须在每年4月份统一向所在地政府法治机构备案。

  《意见》对证件年检的标准也作了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员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检,收回证件并逐级上报省政府法治机构吊(注)销:非在编、在册、在岗持行政执法证件的;因辞职、辞退、工作调动、岗位调整、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但仍持行政执法证件的。

  动态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机制。一是每年不少于两次专项检查。各级政府法治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证件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数量是否与法定编制要求一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及证件年检落实等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现象;二是建立和完善证件电子台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证件管理电子档案和可查询持证人员的电子数据库。将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核发、补发、换发、暂扣、吊销、注销以及持证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证件年检、退休转岗、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记录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电子系统管理。建立统一、完备的证件信息化电子档案,并将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法治或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三是及时办理证件注销、收回、换发工作。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变更登记;出现调离、退休、转岗、不在行政执法岗位、非在编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的要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由设区市政府法治机构统一上缴省政府法治机构注销;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发证机关应公布作废。

  法律培训每年每人不少于40学时

  严格落实培训考试计划。各级各部门每年要组织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要求每年3月份要上报培训计划,省法治办可以掌握培训动态,合理制定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的培训计划。省、设区市政府法治机构组织好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同时,要督促指导好所属县(市、区)及行政执法部门完成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并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进行检查。

  对举报者进行报复将吊销执法证件

  加强证件监督管理措施。一是细化了暂扣执法证件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了三次暂扣的时间:第一次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为1个月、第二次为3个月、第三次为6个月。同时规定对第三次暂扣证件的执法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二是对吊销证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嫌犯罪、证件被暂扣三次以上、对投诉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省法治办审核后将作出吊销决定。三是持国家各部委证件的,应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四是建立执法过错记录档案,将平时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在证件芯片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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