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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在天上飞,空姐思思(化名)没想到同居男友趁她不在家时,经常带别的女孩回家过夜,双方最后分手,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价值百万元的房产却引发了两场官司。
●空姐意外怀孕,男友家人劝其流产并买房安慰
1986年出生的思思来自东北。2009年,经人介绍,她认识了杭州小伙小智(化名)。小智比思思大1岁,家里是经商的,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当年7月,思思发现自己怀孕了。小智家人提出,两人还年轻,事业刚有起色,孩子还是晚点再要比较好。双方商量后,思思同意拿掉孩子。为了安慰思思,小智家人出钱,按揭买了套房子(首付50多万,按揭50万),产权登记在思思和小智两人名下。小智说,这套房子是准备当婚房用的,包括首付款在内的房款,大都来自他家里的支持。
●男友多次出轨,分手后房产分割成了麻烦事
有一次下班,思思事先没打电话给小智就回到两人的爱巢,本来想给小智一个惊喜,不想却看到小智和一个陌生女人躺在一起,而且衣衫不整。吵架在所难免,小智当场承认,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带女孩回家过夜了,思思提出分手。小智苦苦哀求,保证下不为例,思思心软了。可是不久,小智又被思思抓了“现行”,两人彻底分手。伤心分手的思思,想起两人名下还有一套房产。于是,在2012年3月和7月两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对房屋进行分割。第一次起诉,思思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享有房产的份额;第二次起诉,要求法院按份额进行具体分割。
●法官以物权法断案,空姐分到房产20%的份额
法庭上,思思承认,首付款都是小智一方付的,不过她坚持房子的按揭款她也一直有承担,而当初小智家人出钱是给她和小智买婚房,相当于赠与,因此房产她和小智应该一人一半。
小智一方拿出了所有的付款凭证,证明包括买房和按揭都是通过小智的账户走账的,思思并没有出过一分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属于恋爱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已经解除恋爱关系,涉案房屋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符合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应准予分割”。同时,法院认为,思思主张房产是小智家人的赠与,她应依法分得一半产权份额,但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鉴于原、被告未对房屋份额进行约定,且原告未实际出资,均由被告出资,考虑双方的生产、生活需要,法院酌情确定原告思思的产权份额为20%”。
双方还就房产具体分割达成调解意见:房屋的房产归小智所有,小智分期支付思思房屋折价款共计13万元,第一期7万元于2012年11月16日前付清,第二期6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小智未按调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思思违约金1.3万元,思思可就全部房屋折价余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误读婚姻法司法解释,导致“以房绑人”现象频发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像小智和思思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法官解释说,此类案件的疑难点在于,对共同财产规定较为详实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而恋爱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所适用的物权法和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对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并不细致。
法官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作出了规定,规定的本意是离婚时,如果双方协商不能一致,则一方得房,一方得补偿款。而这种规定容易被误解为,“婚前登记在谁名下,离婚时房屋就归谁,即便双方是一同还贷的”。这种误解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从数据上看女性居多),在婚前、甚至刚刚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就希望拥有双方共同名下的房产,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官表示,这种“以房绑人”的思维是很局限的。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这是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而制定的,在夫妻双方、恋爱双方之间,房屋登记并不是房产最终归属以及补偿款多少的唯一标准。小智付完款后,办理案涉房屋物权登记手续时,思思应予配合。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