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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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刘风祥、王志贵:

  本院执行的河北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刘风祥、王志贵欠款纠纷一案,因刘风祥、王志贵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刘风祥、王志贵公告送达本院(2012)新法执字第47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刘风祥、王志贵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尹革命:

  本院受理你与杨增玉、赵志芬、杨建平、杨涛、王海军、牛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邢台晨光集团公司晨光汽车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邢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戴士钰:

  本院受理丁立伟申请执行(2012)三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栾占奎: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凤池起诉被告栾占奎、侯岳恒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三庭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高健伟:

  本院受理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你个人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冀石平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三执字第126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苏晓霞:

  本院受理孟保生诉苏晓霞、孟琪、刘玉梅、第三人杨理祥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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