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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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威县宏邦服饰有限公司等40户企业:

  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2011年度企业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构成了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依法到威县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拟吊销企业名单详见:

  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分局公告栏

  特此公告

  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吊销公 告

  经我局核准登记的张长青等1366户个体工商户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请注销登记。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栏或所属分局公告栏。

  特此公告

  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院公告

  高尚存: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荣华诉被上诉人马东生、张海林、高尚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李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丽与被告李志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丽丽已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送达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自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刘国惠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警01282,特此声明。

  梁灿国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106168,特此声明。

  吕永强不慎将残疾军人证丢失,证书编号为冀军011504,声明作废。

  栾城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组织机构代码证不慎丢失,证号为796570710,特此声明。

  更 正

  我单位于2012年11月28日在《河北法治报》三版刊登的“高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转让公告”中“2011年8月12日签订的不良贷款债权交割协议”应为“2012年11月15日签订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特此更正。

  高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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