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瑞飞
12月10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院以原告李某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3年2月和6月,被告沈某以做生意缺少本金为由,先后两次向李某借款2万元和3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并约定了相应的利息。后来,由于沈某做生意一直赔钱,直至2011年底,李某从未向沈某主张任何权利。2012年初,沈某家有土地被政府城建项目征占,得到土地补偿款若干。李某得知后便要求沈某偿还当初的借款,在沈某一再推诿的情况下,李某将沈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的权利,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现在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要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