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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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公司称,肇事者醉酒、逃逸,属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情形,然而,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胡瑞科

  基本案情

  醉酒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今年3月20日19时许,钱某醉酒驾车沿邢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和县闫里乡派出所门口时,与对向行驶荆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钱某驾车逃逸,造成荆某死亡。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死者荆某的母亲张某及儿子荆某某要求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及肇事者钱某予以赔偿。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荆家人遂将二者推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辩称,钱某醉酒、逃逸,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情形,交强险不予赔偿,由钱某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南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的辩护意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侵权责任法》第48条、第53条规定,不予采纳。

  对交通事故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荆某某的经济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钱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荆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某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保险赔偿款已支付给受害方。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某保险公司以肇事者无证、逃逸、醉酒驾驶等理由拒绝理赔,其依据是交强险保险合同条款。该条款第九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条款虽然约定无证、醉酒等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但该条款因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效。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明确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也有相关规定。

  国家立法要求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其立法本意就是保护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保险公司以肇事者无证、醉酒、逃逸等情形拒绝理赔与立法本意相悖,因此在交通事故中,驾驶者无证、醉酒、逃逸等情形,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驾驶者无证、醉酒、逃逸等情形,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依法向肇事者追偿;如果驾驶者存在无证、醉酒、逃逸等情形,对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条款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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