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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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十不准”优化发展环境

  本报讯 (郝晓莉)12月12日,邢台市优化环境指挥协调中心下发“十不准”规定,严防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

  规定指出,不准未经市政府批准,到市及县市区企业突击检查;不准组织企业参加各种收费性质的评比、验收、达标、培训活动;不准向企业索要或接受企业的礼品、纪念品、有价证券;不准指定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向企业“吃拿卡要报”;不准向企业乱摊派报刊、杂志;不准向企业乱借用车辆;不准向企业乱收费或违反“零收费”规定收费;不准突击处罚或违反“半罚款”规定超限处罚;不准假借招商之名要求企业安排旅游度假。

  邢台市优化环境指挥协调中心将加大明察暗访、监督检查、追究问责力度,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严重的将对单位领导予以问责。举报电话:369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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