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勋 宋兆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暴力犯罪数量不断增长,公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受到了威胁。因此,应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大力惩治暴力犯罪,以期达到控制重伤害和抢劫暴力犯罪发案率的目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关研究
认知灵活性是执行功能系统的一种成分。认知灵活性是指,可以适当地反应变化以符合新情景的要求,保持反应定势的思想和动作的灵活性——让个体可以在面对新异刺激时发现并找到解决方案。根据相关研究,罪犯的危险因素包括低认知灵活性,这种低认知灵活性可能会成为导致解决问题能力不足的因素之一。Dodge 和Newman(1981)发现,具有侵略行为的个体较少感知到社会线索,因此无法确定他们行为替代的社会可接受性。Howells也认为,问题解决能力的缺失导致个体通过暴力行为来消除这种沮丧感等。
认知灵活性,作为执行功能系统中的重要成分,是指调整整体认知加工策略以便适应新的和无法预测环境变化的能力。缺乏认知灵活性或者认知刻板,似乎是阻碍个人发现或使用新的应对方式的一个因素。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包括低认知灵活性,这导致了问题解决能力的缺失。这种缺失存在一个巨大危险因素,就是会让犯罪活动持续发生。
其他的研究也显示了认知灵活性与犯罪活动的关系。Deu(1998)也研究了认知灵活性与冲动的相互作用,使用的方法是幻想暴力犯罪的策略。他研究认为,暴力犯罪者比非暴力犯罪者更加冲动。这个研究结果也证明了,对于那些高冲动性和高认知灵活性的群体,在他们能找到更好的逃避责任的途径时会重复犯罪。
一些研究结果显示,在低认知灵活性、问题解决能力差和几种犯罪类型发生影响因素之间存在一种关系。有一些研究则把改善这些缺陷与提高技能的训练,作为增强认知灵活性的方法。
实证研究
目前,据了解,国内几乎没有研究者对犯罪行为,尤其是重伤害和抢劫犯罪行为与认知灵活性关系进行研究。那么,我国重伤害和抢劫犯罪人员在认知灵活性上存在什么特点?暴力犯罪者与非暴力犯罪者之间是否存在认知灵活性的差异?重伤害和抢劫犯罪两种犯罪人员在认知灵活性上是否存在差异,以及重伤害和抢劫犯罪两种犯罪人员的认知灵活性在犯罪的次数上是否存在差异?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研究进行探讨。
据此,笔者通过认知灵活性问卷和访谈来收集有关犯罪人员的数据和特点,根据重伤害和抢劫犯罪人员的认知灵活性特点,结合访谈结果分析两种犯罪行为产生的认知特点,以及两种犯罪类型之间转化的认知特点。
该研究选取监狱服刑人员450名,其中,重伤害、抢劫犯罪者各150名,非暴力犯罪者150名,均为男性。另在保定市范围内选取普通人150名作为比较对象,被试年龄均在18岁—30岁之间。
根据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在认知灵活性水平上,犯罪群体低于普通人群,重伤害犯罪者和抢劫犯罪者均低于非暴力犯罪者,抢劫犯罪者低于重伤害犯罪者。此结果与研究假设基本一致,由此可得出,犯罪生成,尤其是暴力犯罪行为的生成与认知灵活性有关,认知刻板是造成暴力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行为的生成主要包括:犯罪动机、决意和执行三部分。犯罪者欲达到某种目的,由于认知灵活性低,可供选择达到目的的方式和手段受限,由于早期生活经验存在暴力攻击行为或行为倾向,从而将暴力行为作为最佳选择,遂产生暴力犯罪动机并实施犯罪行为。
暴力犯罪者认知灵活性低于非暴力犯罪者认知灵活性,暴力犯罪是采用攻击行为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往往是为了发泄气愤、仇恨等等,达到使对方身体受害的目的,且很多情况是因为一时冲动而造成的。而非暴力犯罪行为大部分都是经过周密计划的,犯罪动机更高级。例如,获取金钱利益,犯罪手段更高级甚至高科技,手段的选择也是经过反复思考的,认知灵活性高于暴力犯罪者。然而,获取金钱利益的合法方式有很多,非暴力犯罪者还是选择了犯罪行为这条道路,表明其认知灵活性低于普通人群。
重伤害和抢劫犯罪者的认知灵活性之间的差异不显著。两种犯罪者均为暴力犯罪,认知灵活性低是造成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基于此,两者之间会互相转化和衍生。在现实犯罪实例中,经常存在原本犯罪动机是重伤害的犯罪行为,因为金钱等物质诱惑而转化成抢劫犯罪;而原本是抢劫动机的犯罪行为,由于被害者反抗,犯罪者选择实施暴力,从而衍生出重伤害行为。
总结分析
本文对暴力犯罪行为的个体因素认知灵活性进行介绍,将相关研究进行了总结探讨,并结合笔者进行的一项关于重伤害和抢劫犯罪人员认知灵活性特点的研究结果,并对暴力犯罪生成的动机进行探讨,又将两者进行结合,分析了暴力犯罪中重伤害和抢劫犯罪两者之间的衍生转化关系。
研究表明,认知灵活性缺失是造成暴力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并且在重伤害和抢劫犯罪的转化和衍生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对认知灵活性在暴力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分析,但此方面还需深入研究认知灵活性对暴力犯罪行为的影响,发现其中的规律,由此探索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措施。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