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智勇)两个月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连续审理了9起醉酒驾驶案件,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在9起案件中,被告人苏某醉酒程度最高,其是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苏某与当事人均受伤,摩托车损坏。经鉴定,苏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达300mg/100ml。该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苏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处罚金2000元。此外,有两个被告人同样被判处危险驾驶罪,但由于被告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刚达到80mg/100ml,未造成严重后果,该院酌情对二人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