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
强化监管力度
防止权力滥用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反映广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郑某在办理赵某、陈某故意杀人一案中违法办案的控告材料,依法进行了侦查,发现郑某三次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发现看守所存在管理漏洞。
2010年3月21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向邯郸市公安局制发了《关于对邯郸市公安局就广平县公安局郑某问题的检察建议》(邯检建议〔2010〕1号)。该检察建议明确指出当地公安部门在对领导干部监管、干警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对此,邯郸市检察院提出四条检察建议: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管力度,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严格执行看守所规定;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法治教育;加强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特别对聘用人员进行一次彻底地考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接到检察建议后,邯郸市公安局领导非常重视,先后作出批示,局纪委会同广平县、肥乡县公安局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作出了以下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经商请广平县委对郑某予以免职,并责成广平县公安局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责成肥乡县公安局对看守所临时人员韩某予以辞退。加强教育整改和监督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广平县看守所、市公安局监管部门进行为期一周的集中教育整顿。同时,举一反三,对全市监管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堵塞漏洞,杜绝各类问题的发生。市公安局监管处将全市监所管理分包到人,加强督导检查,切实将监所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结合当前开展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对民警进行教育,提高全体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严格依法办案的意识。结合廉政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监督,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查,对私招滥雇人员予以清退。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
主动监督加强监所管理
为有效防止看守所内“牢头狱霸”现象的发生,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共同制定了《监区每日体表检查制度》、《检察出所等级制度》、《检察每日巡查制度》等三项制度。试行至今两年多来,效果良好,监区内没有发生致人伤亡事件。
2010年6月26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邢台市委政法委和邢台市第一看守所制发了《关于加强监所监管的检察建议》(邢检建议〔2010〕5号),建议市委领导向全市看守所推荐这三项有效防止“牢头狱霸”的制度,以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7月5日,邢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柴冠景作出批示:请公安局按此建议与市检察院协商,向全市看守所发文,实行三项制度,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确保司法程序正常运行。
这三项制度在邢台市监所部门实行以来,有力地打击了“牢头狱霸”行为。通过实行《每日体表检查制度》,不但及时发现被监管人的伤害痕迹、发现“牢头狱霸”苗头,同时,也增强了监管人员的责任心,避免了监管人员随意虐待、殴打在押人员的现象,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这三项制度实施的两年多时间,邢台市监所部门共打击有狱霸行为的人员35人;及时发现并就治在押危重病人14人;发现办案单位刑讯逼供行为3人次。
通过实施《出所登记调查表制度》,发现隐性“牢头狱霸”行为7件11人,严重伤人虐待行为2件3人,发现看守民警违纪2件2人,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了监管民警的思想压力,促进了监管系统的和谐发展。实施《每月巡查制度》使驻所检察人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同时,也对前两项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督促。这三项制度的实施较好地发挥了驻所检察的职能作用,有效防止了监押场所的“牢头狱霸”现象,确保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
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监管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在侦办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场站办”工作人员范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一案中,发现范某在负责裕华区南位村道路修筑工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于2010年5月24日收受承建该工程的河北某公司原项目经理孟某贿赂60万元。
2011年6月16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向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制发了《关于石家庄市公交公司“场站办”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的检察建议》(裕检建字〔2011〕5号),指出石家庄市公交公司在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监管不够,特别是对规章制度的落实监督不到位;财务管理混乱,票务中心现金出库账目记载不全,支付工程款不用转账支票方式支付;不按规定参加招投标,仅用委托协议形式替代招投标程序,从而使公司职工行使权力失去制约。对此,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提出以下检察建议:以范某受贿犯罪为典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定期组织法律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切实提高全体公共事务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加大纪检监察力度,促使工作人员树立抵御腐蚀的思想防线,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做到警钟长鸣;建立上连一级下管一级的公司管理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督促、监督下属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和制衡,从制度和机制上防微杜渐;主管领导要熟悉和掌握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在工程建设和重要设备采购中,严格执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公开、公正、透明,杜绝暗箱操作。
收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高度重视,立即从廉洁自律意识教育入手,提高全体干部和具有管理工作职能岗位人员的抵御腐蚀能力;结合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公司领导进行廉政目标分解,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一岗双管”的责任意识;纪检、财务部门加强对基础单位的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加强招投标工作及合同资金审核监管力度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整改。在整改过程中,他们先后组织干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到华北烈士陵园进行宗旨教育、到西柏坡进行“两个务必”教育、到石家庄监狱进行警示教育。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
建立优抚款发放监督机制
2011年,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朱某、崔某、马某等贪污优抚、救济款案时,发现泊头市民政局在优抚资金和救助款发放、管理、监督等环节存在问题。
2011年10月25日,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向泊头市民政局发出《关于民政系统在优抚金发放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检察建议》(泊检建字〔2011〕10号)。该检察建议指出泊头市民政局在优抚资金和救助款发放、管理、监督等环节存在两方面问题:对优抚对象生存的现状没有完全掌握,虚报现象较为突出;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金发放随意性很大,冒领问题较为突出。
针对以上问题,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检察建议:民政部门优抚科、社救科要从服务民生、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看待和做好各项民政工作;建立和完善一套公开、透明的优抚救济款物发放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加强对乡镇民政人员、市民政局各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的思想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促进依法行政。
泊头市政法委副书记贺志杰对此检察建议作出批示:此建议很好,很及时,此事关系到我市民生和稳定大局,请民政部门及各相关乡镇与检察院联合制定有效措施,严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把党的好政策落实好。
泊头市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针对建议书中指出的问题,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公仆意识,加强对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观念;加强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的管理,加大对此类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奖惩机制;加强救济对象的动态管理,低保科、救济科对孤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救济对象每年复核一次,并公示7天;完善救济金的审批发放程序,加大对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力度。经过整改,该市民政系统优抚金发放工作日趋规范。
(本版稿件由古孟冬、牛继芬整理)
本刊受权刊发的全省检察机关15篇优秀检察建议于今日刊登完毕。
——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