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春梅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检察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新使命。抗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在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上,需要更多融入解决社会矛盾的内涵。
准确掌握抗诉策略,实现法律与政策的有效结合。在刑事抗诉工作中,既要重视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也要重视从刑事政策层面体现抗诉的策略性,这是确保抗诉质量,实现抗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保障。根据抗诉工作实践,检察机关在办理抗诉案件中,既要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方针,突出各个时期刑事抗诉工作的重点和抗诉的时效性,抗诉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抗诉。同时,也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轻微犯罪案件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抚平被害人创伤,维护社会稳定。在当前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期、维护稳定任务十分繁重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认真贯彻“严打”方针,依法加大指控犯罪的力度,切实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通过二者的综合作用,努力实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严厉惩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及危害民生民利和以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的刑事犯罪,对此类犯罪案件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坚决依法提出抗诉。
全面履行抗诉职能,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充分体现了以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法治理念。犯罪的危害再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再恶劣,他也享有不受非法侵害的基本人权,必须平等地适用罪刑责相当的刑法原则。我们在履行抗诉监督职能中,既强调打击犯罪,又要注重保障人权,不仅对有罪判决无罪、量刑畸轻的案件进行抗诉,也要对无罪判决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进行抗诉。
积极适用不抗诉说理答疑工作,及时排查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于一审判决后被害方请求抗诉而检察机关决定不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在答复请求人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诉讼程序、法律适用、量刑五个方面对一审裁判进行综合评判,充分阐述请求抗诉的理由不成立或抗诉理由不充分、不宜抗诉的依据,坚持耐心疏导,释法说理,精神抚慰,建议赔偿,消除怨气,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结合对案件实质矛盾的分析把握,提高抗诉工作质量。刑事抗诉救济的不仅仅是实体与程序中存在的错误,同时也是对审判中未完成的矛盾化解任务的延续进行。深入分析并正确把握案件中存在的实质矛盾是找准抗点的有益辅助。抗诉理由中应加大对案件实质矛盾的阐述分析的分量,增强社会效果的比重。
提高公诉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抗诉工作效果。与提起公诉相比,支持抗诉的难度更大。因为案件经过了侦查、起诉和一审审判环节,事实大多已经查清,特别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梳理,对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论证。二审与一审相比,需要出庭检察人员具备更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抗辩能力,在更大的范围内,从客观、全局的角度去抗诉,纠正违背事实和法律、妨碍法律统一实施的错误裁判。为此,要始终把提高承办人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抗辩能力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
健全工作衔接和跟踪反馈机制,确保矛盾化解的连续性。由于刑事抗诉提出后,案件一审承办单位和人员不再参与二审程序,容易造成个别承办人员“一抗了之”的不当心理。而负责参与二审程序的上级院受时间等因素限制,往往不容易深入了解案件中存在的实质矛盾,抑或可能导致案件分析上的重复而浪费诉讼资源。同时,一审承办人员还容易因这种心理而忽视将抗诉结果及时向被害人反馈。为克服这一弊端,邯郸市检察院对刑事抗诉工作实行了三项规定:一是抗前会审机制,二是抗中沟通机制,三是抗后反馈机制。
我们要把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贯穿于抗诉工作始终,在加大刑事抗诉数量和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增强刑事抗诉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刑事抗诉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同时,对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也要注意维护司法权威和既判力,协助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全力做好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项工作。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邯郸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