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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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致人残获刑悔之晚

  近日,赵县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安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安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4年,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适用了缓刑。

  赵县某校学生刘某因与同学安某发生矛盾,于2010年9月21日16时30分左右,叫上赵某、张某等携带铁管、刀具,在赵县驿里街中段拦住安某等人。打斗中,安某用刀将张某背部刺伤,刀折断,刀刃遗留在体内,经鉴定为重伤,胸部以下截瘫,伤残等级属二级。审理期间,被告人都认真悔罪,积极赔偿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刘某为同学之间的一点矛盾就大动干戈,导致严重后果,最终获罪,不但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自己也付出了沉重代价。        赵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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