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静
案例:甲在一大型超市内选购了一套价值6000余元的茶具,交款后顺手将购物小票扔掉,乙在旁看到后,暗中捡起购物小票,待甲准备离开超市时,乙大声呼喊,并向超市保安及围观群众说甲趁其系鞋带时偷走其刚刚购得的茶具,并向众人出示购物小票,众人齐声谴责甲,甲百口莫辩,在众人的声讨及保安的要求下,无奈将那套茶具给了乙。后经人举报,乙案发。
乙的行为应定何罪?
说法: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应属特殊的诈骗行为,即三角诈骗。
通常的诈骗行为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被害人因为被欺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人,但诈骗罪也可能存在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
具体在该案中,甲基于什么将茶具交给乙了呢?是基于恐惧吗?案例中显示“甲迫于无奈”,那么甲“无奈”什么呢?甲的无奈不是恐惧,而是迫于当时情形的压力,压力来自于商场保安与围观群众,受了乙欺骗的商场保安和围观群众要求甲将茶具“还给”乙,甲若不“还”,保安和群众是不会答应的,设身处地的想一想,甲此时已经“百口莫辩”了,其对茶具客观上丧失了处分权,其不交出茶具,势必被保安和群众所不容,此时茶具的处分权已经不在甲处,而转移到了“保安及群众”处。乙拾捡“小票”,欺骗保安和围观群众,置甲于对茶具丧失处分权的境地,而保安和群众基于乙持“购物小票”及“大声呼喊”的欺骗,错误认识了乙为茶具的占有者,处分权客观上已转到“保安及周围群众”的要求、声讨和舆论中,在当时的情形下,用“要求甲将茶具还给乙”等舆论和声讨处分了茶具,这符合三角诈骗的情形。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