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树森
德国柏林行政法院的施戴凡·艾凌法官认为,行政调解,就是双方对某个问题的商讨共同找一个解决的方法。它的最基本特点是有第三方的介入,双方通过调解员参加并积极进行调解,来解决矛盾和纠纷。德国在行政诉讼中规定了调解制度,重视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从德国法院设置有专门的调解室看,其特点非常明显。例如德国柏林行政法院调解室布局非常简单,室内中间只放调解台桌,但是调解台桌非常奇特,既不是长方形,也不是圆形,而是六方型的桌面。双方坐在这样的台桌上,既显示双方的平等,又使双方距离更加接近。从调解工作看,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个特点,有专业调解员。调解员在调解中,主要是为双方“出谋划策”。调解是非法律的追求,是找双方背后顾及的利益。因此,作为调解员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具备应有的条件和素质。在行政领域,调解大都由法官承担。德国行政法院都专门设置了调解员,如柏林行政法院专职法官有100多名,有2名法官是受过专业培训能兼任的调解法官(调解员),他们除了做调解工作外,还要在做日常法官相关工作。
第二个特点,调解进行有程序。在德国,行政调解主要是指法院在正式开始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前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调解程序和步骤,之前双方约定好,并按照约定执行。需调解人员必须要学习和遵守调解程序和步骤:第一步,双方对事情进行充分的交换。这个阶段很重要,当事人各自陈述,有什么争执和什么真实的想法要在这个阶段表达出来,让各自理解对方、同情对方;第二步,在第一步的基础上,调解员摸清双方的利益焦点,把纷争找出来。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纠纷,争执的背后的利益是什么。这一步双方不需再当面争执,但需调解员把纷争原因找出来,从而确定调解的切入点。如一个公司不想付款,认为对方提供服务不合格。通过调解员调解查找原因,实际不是对方服务不合格,而是该公司没有付账能力。第三步,寻找解决方案。调解员在调解中,不看谁有理,谁没有理,而是找到一个共同解决的办法,调解员要想办法寻找能让双方心平气和接受的方案。
德国法院的调解情况是有诉讼才能调解。如在诉讼中,是否调解法官可以提议,双方同意后,法官把卷宗转给调解员。如果调解员自己的案卷要求调解的,就转另一个调解员进行调解。
单纯涉法律的纠纷,不进行调解,仍要用法律解决。在德国完全仅仅法律诉讼的案件非常少,大约只占1%左右,而99%的案件都不是单纯法律上争议的问题。
第三个特点,调解的好处明显。一是需调解的可以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一切想法,调解中可以一对一的谈话,需求的利益表达的更能充分,使调解员更能了解真实的想法,找到解决的方法。二是调解具有保密性。与公开进行审判不同,调解一般是私密进行的。适合一些双方都不想公开办理的案卷,调解员具有法官的身份,有保密义务,办理调解会更加慎密。三是速度快。在德国诉讼时间非常长,法官努力缩短,但也很难一个诉讼在很短时间结束,有的都要1-2年才能结束,而调解不需要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仅规范,而且快。有的调解时间短到半天或者几个小时就能解决。四是双方利益损失更小,更能使双方不伤感情和损害各种利益。五是比较经济。开始诉讼要付费用后,调解就不再额外收费了。
第四个特点,成功率非常高。法院调解率高于法院之外的调解,80%调解的行政诉讼都能达成合议。这是因为,一个是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就有了成功的基础;二个是整个程序由法官作为调解员来调解,在德国,法官这个职业公信力很高,双方当事人都相信和服从法官。
德国调解工作从近10年来的情况看,德国的调解呈现了发展非常快的趋势。除行政法院开展调解之外,其他各种法院也都提供法院调解服务。如,家庭法院中涉及离婚中的孩子等问题,都是用调解方式来解决。就是在修建大型机场、工程项目、高速公路等一些建筑领域,在诉讼之前,也都是与居民用调解方式来解决各种争议。
现在,除了法院把调解作为特殊服务外,律师和其他职业也承担起调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