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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入户抢劫”案件的认定

  □ 李晓雨

  “入户抢劫”,因使公民人身权受到危害的机率增大,易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对此刑法对“入户抢劫”设置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指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形的认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入户目的”存在如下几种情形:一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入户;二是非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三是非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但并未当场实施抢劫,而是“出户”后,经预谋,再次“入户抢劫”;四是“出户”后临时起意,随后又返回实施抢劫。

  第一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入户抢劫”,自然不存在争议。 

  对于第二种情形,根据《意见》的规定,也不属于“入户抢劫”,但是,对于此种情形,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争议,有必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如某村村民王某晚上到本村另一村民家借钱,进屋后发现屋内没人,见茶几上放一手表,于是王某顺手拿起放入兜内,并且将抽屉内的现金2000元一并偷走。正欲退出,恰逢户主上厕所归来,看见该情景。王某为脱身,顺手拿起茶几上的烟灰缸砸在户主头上,仓惶逃窜,经鉴定户主为轻伤。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要取决于王某的供述。如果王某供述“入户”是为了借钱,见屋内无人,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因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实施了暴力,则王某属于一般的转化型抢劫罪,不构成“入户抢劫”。如果王某供述自己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弄个钱花”,则构成“入户抢劫”。

  对于第三种情形,有人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的抢劫,不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不属于“入户抢劫”,仅属于一般的转化型抢劫罪;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形应分开来看,虽然第一次入户时,不具有非法性,但因其“出户”第一次“入户”的行为已经完成,第二次入户时具有了非法性,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如甲、乙、丙、丁四人约好晚上去甲的女朋友戊家聚会,等到戊家后,听戊说刚发了工资,于是乙、丙、丁临时起意,欲实施抢劫,三人把甲拉到屋外,跟甲说明意图,甲不同意,于是乙、丙、丁三人威逼甲一块进屋实施抢劫,最终劫取现金1300元。对于该四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有人认为不构成。笔者认为,其四人二次入户时,与典型的“入户抢劫”,没有实质的区别,首先,主观上该四人“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抢劫,并不能因为其第一次系合法入户就否定了第二次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户内实施暴力手段劫取现金1300;第三,其既侵犯了戊的人身权益又侵犯了财产权益,应构成“入户抢劫”。

  对于第四种情形,因不属于户内“临时起意”,属于户外“临时起意”,不存在较大争议,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无疑。

  

  (作者系肥乡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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