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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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竞争引发纵火案
法官提示:合法竞争才能“生财有道”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因竞争而产生的恶意竞争、非法竞争等违法犯罪案件呈日益增多趋势。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恶意竞争而引发的纵火案。

  被告人赵某的物流公司与李某的物流公司因存在生意竞争,双方多次发生摩擦,赵某因此怀恨在心,就指使肖某去教训一下李某。2012年9月某日凌晨2时左右,肖某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来到事先踩过点的香河县家具城某家具馆北侧。当看到李某经营的物流公司的一辆装满货物的货车驶出时,肖某将裹有毛巾的木棍浇上汽油,点燃后将木棍插到货车车厢的货物里,造成该货车及车上货物全部被烧毁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被烧汽车价值2.1万元,被烧家具价值140085元。

  香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主观上有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指使他人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被告人赵某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赵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故意放火焚烧正在行驶中的货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肖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对被告人肖某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被告人肖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生意场上的竞争是激烈、残酷的,但同时也有着严格的市场竞争法则,只有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的竞争才是正确的“生财之道”。为了抢生意而不择手段、损人利己,采取非法甚至犯罪手段恶意竞争就得不偿失了。      张晓莉 崔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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