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2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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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产品忽悠人药店厂家都担责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保健品逐渐得到人们的青睐。据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预测,到2015年,我国保健品销售额将达到4500亿元左右。在保健品市场巨大利益驱动下,各种弄虚作假的现象层出不穷,其中,制售无批号保健食品、添加有毒有害成分、夸大效果假宣传、“钓鱼”销售坑老人等现象尤为突出。对此,法律人士指出,涉及上述问题,药店和厂家都有责任。

  制售产品无批号 药店厂家都担责

  65岁的黄婷娟患有糖尿病,经人介绍开始服用某品牌保健食品,而且一吃便毫不忌口,对医生的劝告也置之不理。不久,黄婷娟终于因腹泻而昏倒,经诊断系糖尿病所致,一直打了两天点滴才算脱离危险,但以前只需早晚各打一次的胰岛素,从此一天要打四次。直到此时,黄婷娟才注意到该保健食品既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又没有“QS”质量安全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面对黄婷娟索赔,经营者却拒绝承担任何损失,将责任全部推给了生产商。

  点评:黄婷娟有权选择由谁赔偿。首先,生产厂家、销售者的行为违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本案中,生产商、销售者所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无批准文号及标识,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生产商、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基于客观存在的产品缺陷,黄婷娟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

  添加有毒有害成分 必须十倍赔偿

  苟琳老人患哮喘病多年,后来,她在网上看见一家公司宣称其生产的“喘立停”为纯中药制成的保健品,主要成分是黄精、枸杞子、人参等中药,患者服用后只需5至20分钟立即起效,遂买了三个疗程共计12盒。

  一个月后,苟琳不但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常常恶心,吐得厉害。公安机关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查获近20袋兽药。负责人承认,生产该保健品的主料主要是淀粉和麦芽糊精,添加的根本不是名贵中药,而是给家禽治病的兽药,这种兽药虽含有一定中药成分,但成本比中药便宜很多。

  点评:公司必须作出十倍赔偿。《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兽药只能适合动物的生理机能和代谢特点,用于治疗家禽家畜等。公司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兽药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因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购物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夸大效果假宣传 应赔偿双倍

  72岁的姜桂兰在当地报纸上看到一种补气养血口服液广告:“只要您每年服用该口服液10盒以上,能保证没病没灾,让您生命延长至少20年!”广告上还宣称能治愈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及肾功能低下、肿瘤及癌变、呼吸及消化系统疾病等4大类40余种疾病。次日,她到做广告的药店一下子买了15盒,可回家一看,“功能与主治”一栏只写着可以益气养血,健脾固肾,宁心安神。

  点评:药店必须做出双倍赔偿。首先,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药店将普通补气养血口服液这一保健品,吹嘘成能包治百病、延年益寿的灵丹妙药,明显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使消费者无法简明地知悉真实情况,从而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姜桂兰正是基于被欺骗和误导,才产生错误认识,作出错误选择,即被欺诈。

  其次,姜桂兰有权获得双倍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钓鱼”销售坑老人 须退货退款  

  前不久的一天早晨,正在散步的梁卫茜遇见3名自称是“老龄委”的工作人员在路边免费分发小礼品,遂领取了一份,并填写了自家地址。次日,一名自称跟踪服务者的人来到梁卫茜家,一番常规检测后,说其血压高,同时向其推荐了一种保健品。见来者语言始终充满亲情关爱,梁卫茜信了,遂在其“提示”的药店购买了保健品,当她发现该药价竟比别处贵了3倍而要求退货时,却发现药店门口已有概不退换的告示。

  点评:药店必须退货退款。首先,药店的行为属不正当销售。药店打着“老龄委”的旗号,先用免费礼品这一小恩小惠作“敲门砖”,然后上门“打情感牌”推荐其经销的保健品,使梁卫茜一步一步地步入高价购买“陷阱”,明显属于前后连贯的“钓鱼”式销售。

  其次,药店“概不退换”的告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药店“钓鱼”式销售保健品的行为损害了梁卫茜的合法权益,其虽有告示在先,但对梁卫茜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仍必须依法退货退款。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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