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海红 宋凯阳
10月29日,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供暖纠纷,让群众“暖”在了心里。
王某租住了宣化区郝都司街一套楼房。因天气原因, 10月15日宣化区部分小区开始提前供暖,在收取今年采暖费的时候,热力公司发现王某不仅拖欠了去年的采暖费1700多元,没有及时补交,而且今年的采暖费也不予缴纳,多次催告无果,取暖迫在眉睫,热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补交2011年全年采暖费用,并且及时缴纳今年采暖费用。
热力公司认为,去年,公司已经为王某供暖完毕,应支付去年全部费用及相关利息,并且缴纳今年的采暖费,不至影响其他人供暖。而王某认为,去年,热力公司供暖确实不热,经多次与公司交涉也没有结果,给付采暖费用,心里觉得很亏,所以今年的采暖费也不予缴纳。
法官针对该情况,综合供暖的实际情况,积极地促成了双方当事人以附条件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受热户先支付部分取暖费用,剩余部分以今年采暖期室内温度是否达到标准为条件。若达到供热标准,则给付剩余取暖费用;若达不到供热标准,供热方则放弃剩余供暖费用。这个调解结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