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的刘先生来电话称,他家的孩子8岁,在学校和同学打架时被对方打伤,导致一只眼睛失明。他问,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他们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记者咨询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王少龙律师。
王律师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8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后果作了专门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孩子的人身损害责任应当由对方孩子的监护人来承担。那么,事情在学校发生,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学校中,教师及其他管理人有义务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遇到学生打架的情况要及时制止,若学校在此事件中没有及时制止,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孩子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导致伤残和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本案中,由于受害人造成伤残,且是未成年人,因此应当受到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监护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受害人监护人、侵害人监护人、学校三方可先行对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 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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