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秋、国庆“双节”相连,假期也达到了8天,许多人早早就开始规划自己的旅游行程。 今年国庆黄金周起施行的小轿车高速路免费通行政策,必然极大地促进自驾出行游客的比例,但这也必然在客观上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很多年轻人为追求自由的旅行氛围,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约上一些志同道合的“驴友”一同出行。在此提醒自驾者们,应当避免出现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为,旅游也应该安全第一。
对于自驾游、拼车的旅游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在出游时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避免意外发生,乘车、拼车的旅游者应当询问驾驶员车辆状况,遵守相关的交通规则、拼车规则。如果时间允许,最好错开高峰期出行,早两天或者晚两天。
目前也有不少旅行社组织自驾游,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好自驾游安排的行程、景点以及旅行社收取的费用等情况,明确费用中是否包括过桥费、过路费、油费等等;另外,合同中应约定,如果途中游客自备的车辆发生故障,旅行社应及时协助游客处理相关问题,尽到组织协调者的义务。
在外旅游,很有可能出现搭便车等现象,在此提醒旅游者,在付费搭车情况下,如果搭车人给了车主一定的乘车费用,那么双方之间就构成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发生事故,除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车主证明伤亡是搭车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外,无论车主有无过错,均要承担责任。
对于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情况,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应为高速运输工具,根据此条款,驾驶员就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车辆既为驾驶员全面操控,对车上的人、物安全即负有相当的责任。因此,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驾驶员是要依法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中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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