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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县人民法院

释法解疑 判后答疑 让百姓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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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卢龙县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释法解疑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实施细则》,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关于释法解疑工作的实施细则》,坚持释法解疑工作贯穿于立、审、执全过程的原则,坚持畅通与当事人沟通渠道的原则,坚持有针对性地居中解答的原则和坚持严把程序方式的原则。结合案件、当事人以及诉讼不同阶段,积极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介绍法院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讲解诉讼权利,指出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主张的途径,解释法律规定的确切含义,指明诉讼风险。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诉讼活动的意义和司法行为存有异议,请求解释时,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院长要针对具体情况认真进行解答,消除当事人的疑问。针对当事人诉讼能力、对法律认知理解程度,准确把握释法解疑的用语和尺度,以准确、清晰的语气回答,释法解疑要根据法律原则,不得发表违悖事实和法律的解释。释法解疑一般情况口头回答,特殊情况要制作笔录,存档附卷。释法解疑工作情况应列入干警执法档案,作为评定干警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法官判后答疑,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或案件所在合议庭,在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后的一定时间内,针对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提出的疑问和异议,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为依据,以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的公正性,消除当事人的疑惑,促其服判息诉。法官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与申诉答疑两个阶段;口头答疑与书面答疑两种形式;坚持谁裁判谁答疑与保守审判秘密两项原则。法官申诉答疑,是指原案主审法官、所在合议庭及审判庭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对裁判有异议的当事人在裁判作出后六个月内的第一次申诉或情况反映,应认真做好解释、说服工作,促使其服判息诉。当事人对法院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原审法庭接待法官应向其阐明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和法院质证、认证的合法性。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未予采信的,法官应向其解释不予采信的理由。裁定不属法院主管范围的案件,原审法庭接待法官应在答疑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判后答疑制度的责任分配以分级负责为基础,实行院分解到庭、庭落实到人。判后答疑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每年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中,作为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孟凡栋  许中华  赵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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