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永学
据《法治周末》9月12日报道,自2007年算起,5年来,全国共有37座桥梁垮塌,致182人丧生,平均不到两个月就出现一座“夺命桥”。在官方的回应中,除杭州钱江三桥塌陷承认“存在质量缺陷”外,其余均对质量问题回避,专家组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罕见被公诸于世。报道指出,对其中24起桥梁事故调查发现,可供查询的行政问责仅有3起。
读罢这则报道,让人愤懑,更让人无语!8月24日,通车不到一年的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发生整体垮塌事故,时至今日,事故调查报告仍未出炉。桥梁垮塌事故一起接一起,除了客观原因,难到没有人为因素?
且看桥梁建设从施工到验收的过程。据专家介绍,中标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分包者再进行转包。通过层层转包,到了最底层的包工头手里,超低的报酬,会直接导致施工质量降低。工程监理应依法对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管,但是,我国目前监理总体素质较差,临时聘用无资质监理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而质检验收,非重大桥梁不会做荷载试验,一般只是做外观试验,验收在一定程度上趋于形式。
造桥修路惠泽于民。但是,做工程不能只凭承包商的良心。所以,我国的《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工程转包、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等,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只要执法者严格监管,因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够避免;只要依法追责,在事故处理上,政府就用不着遮遮掩掩。
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质量事故发生后,往往把追责重点对准具体施工方,而经过层层转包,包工头查找起来几成难题。于是,就出现了追溯难、问责少,对舆论监督,政府用沉默回应,以期通过冷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至此,桥梁事故频发的根源已经显而易见,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尽管违法行为存在于多个环节,但问责的首要对象不应是包工头,而应该是政府职能部门。因为政府职能部门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也是监管最给力的环节。一系列问题的发生,根本原因是执法不到位。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除了渎职失察,背后还可能存在着收受贿赂等犯罪行为。
一座赵州桥,经历1400多年风吹雨打,依然完好无损。在频频垮塌的桥梁事故面前,拥有现代造桥技术的建设者和管理者,难道不感到脸红、羞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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