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牛继芬)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贯彻中政委、高检院推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履职力度,为推动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深入贯彻《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扎实推进刑事立案监督改革。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以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为契机,将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徇私舞弊违法立案或者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民事纠纷等问题上;把工作着力点放在那些明显构成犯罪或者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上,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实现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新突破。一是采取多项措施,拓宽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首先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刑事办案信息。目前,石家庄、保定、唐山、沧州、邯郸等市检察院相继会同本级公安机关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全省多数基层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与公安机关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同时,积极探索“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信息沟通平台,争取行政执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尽量把行政执法案件全部输入到平台中,以保证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全面知情权。二是强化对下指导,加强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切实加强全省立案监督工作,省检察院侦监一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立案监督案件报备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立案监督案件办案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报备审查工作,加强对立案监督线索的调查核实,力求多办大案要案,提高每条线索的成案率;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报备材料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凑数案,特别是对各市检察院上报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决的立案监督案件,逐案指导;加强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确保立案监督效果。
认真落实侦查监督措施,加大对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全省检察机关各级侦监部门认真落实侦查活动监督改革措施,着眼于适应高检院、公安部联合即将下发施行的《关于加强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规定》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监督,规范侦查行为,坚持重、特大案件适时介入制度,积极发挥引导侦查取证作用;针对侦查机关违法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加强对错捕、漏捕案件的监督,认真审查案件证据,严格把关,防止和纠正漏捕、遗漏犯罪情节、遗漏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名的情形;加强对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监督,认真做好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备案的审查。
扎实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201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会同公安、监察、商务等行政职能部门先后开展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专项监督活动”、“侦查监督专项监督活动”和“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结合落实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深入贯彻全国“十三检”会议、全省检察长座谈会、全国及全省侦监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增强监督实效为着眼点,以创建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能为目的,以规范刑事立案和刑事侦查活动行为为落脚点,扎实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已建立起侦查监督办案质量评查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捕诉衔接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和加强自身监督等10大类近30个方面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体系,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建立了有力的规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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