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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不过户公证可以代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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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磊磊

  不久前,神色凝重的张先生来到廊坊市光明公证处咨询有关“房产公证”的事宜,值班公证员热情接待了他。落座之后,张先生述称,他于今年3月份与一名王姓售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一处房产卖给张某,张某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同时,售房人将房屋交由买方张某居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于我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造成房价波动较大,张某与售房人王某商议,想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方式,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公证员在认真听取了张先生的陈述之后,对他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首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字生效,并且该买卖合同已在履行期间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其次,公证程序不具有事后追认的法律效力。第三,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房屋产权变动只能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最后,公证员提示张先生在进行房屋等不动产买卖时,应注意切实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实现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切勿因贪图小利而丧失重要权利。经过耐心解答,张先生疑虑顿消,表示将积极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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