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2月,某县地税稽查局发现,某酒店2005年10月1日至20日的业务未建账,并将2本外地发票在该县境内使用,开具7份发票,合计金额3400元,同时收取白条支付中介费500元。某县地税局依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该酒店处以1000元罚款。该酒店不服,向某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地税局经查,认为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遂予以维持。该酒店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县地税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分析】
本案涉及正确理解行政复议决定效力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规定了两种执行方式:(1)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县地税局可采取这样的方式。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其次,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也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否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为保证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本案中,某酒店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亦应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义务,县地税局既可依法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同时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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