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肥乡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贾某单位行贿罪案和阜平县环境保护局及李某单位受贿罪案,经法院审理,已于8月26日和28日分别作出判决。
2004年初,某设计院(经济性质为国有,2006年改制成立河北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得知阜平县有大量铁矿尾矿库设计业务,为了使自己的设计院能够承揽该项业务,便与时任阜平县环保局局长的李某取得联系。由于当时环保局经费紧张,两人就协商,由环保局出面,利用行政管理职能,向各矿矿主施加压力,要求他们把尾矿库交由某设计院设计,并帮设计院收回设计费,设计院则从收取的设计费中拿出一半返还给环保局做经费。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某设计院和河北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为阜平县有关铁矿的尾矿库进行了设计,共收取设计费170.76万元,并先后六次以环保基础建设费和技术协作费的名义返还阜平县环保局款项62.567万元。其中李某担任局长期间,三次收受某设计院45.6万元。
阜平县环保局利用行政手段向矿主施压,为他人提供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法院判决阜平县环保局犯单位受贿罪,上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0万元。李某作为单位主管负有直接责任,被判处单位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贾某及其单位承揽尾矿设计业务的目的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其利用行贿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暗箱操作取得承揽权,严重违背了经济规律,排挤了他人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故被判处对单位行贿罪,其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栗文英 殷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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