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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玩忽职守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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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璞  张肃娴

  2002年,石市某小区发生一起多人结伙实施的重大入室抢劫案。截至2003年,有5名案犯被追究刑事责任,另有三人在逃,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经事后查证,因其中一名在逃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资料登记出现错误,将与其邻村的同名另一人户籍资料提供给公安机关上网发布。

  2004年,外地公安机关根据网上信息将该名无辜者抓获,并移送至石家庄市办案机关。该人被抓后,既否认在石家庄实施过抢劫犯罪,且陈述其从未到过石家庄。但在第二次讯问中,却供认参与了入室抢劫案,并供述了较详细的预谋及犯罪细节,随即被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并被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其再次辩解没有实施过犯罪行为,且同庭受审的同案犯指出从未见过该人。检察机关请求法院延期审理,经核实发现确系错抓,遂撤回起诉,同日释放。两年后真凶归案。

  错案成因

  该案算不上组织严密、情节复杂、高智商人员的犯罪,但是仍然出现了错误羁押的现象,回顾办案中的个个环节、种种行为,我们的办案人员是否在人为地为真相的实现设置障碍,是否在不经意间使自己也成为了一个违法者,这都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以下是对该错案产生原因的分析,希望能为我们的办案人员敲响警钟。

  户籍登记部门工作存在失误和疏漏,提供身份证明出现重大失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是确定一个人年龄的有力证明。在刑事案件中,更是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证据。本案中,由于在逃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在户籍资料登记、管理过程中出现了重大工作失误,不但直接导致了这一错误信息成了网上追逃的根据,而且还使得2004年真正的罪犯在火车站被警方怀疑而扣押时,经网上比对,在具体信息都不符的情况下,给予了排除。

  办案不遵循正当程序,为违法办案留下隐患。该案中,无辜者有机会被单独关押在办案人员的办公室,严重违反了犯罪嫌疑人的关押规定,为刑讯逼供埋下了隐患。并且办案人员一般认为,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有助于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加快办案进程,是利大于弊的,但是,他们忘记了在刑讯逼供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已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身体的承受力。

  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实行有罪推定,导致取证不客观、不公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的决定权在法院,除此之外,任何个人、国家机关都不能判定一个人有罪。这对于一个侦查机关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只有在思想上时刻牢记这一点,才能在办案过程中客观地做到既收集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无罪证据。不该一旦认定某人为犯罪嫌疑人,就在观念上把他当成真正的罪犯对待。本案中,办案人员就是本着有罪推定的心理,在安排无辜者与其他“同案犯”进行辨认时,把模糊证据朝着有罪证据方面认定,致使有疑问的辨认笔录变成了有罪笔录。

  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该案中,办案人员对被错抓者的无罪辩解理由(案发时在老家),不予查证。且已判刑的5名案犯中有两名同案犯能具体供述出在逃者的年龄和属相,其中一名同案犯还能描述出其脸部特有特征,这与被错抓者都不符,而这一切又被侦查人员所忽略。

  实践中对侦查权的监督缺位,致使错案在检察阶段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专门监督机关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进行的,但这种监督多是事后监督,难以有效遏制和避免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发生,而且更有甚者,侦查阶段出现错拘后,检察环节出现错捕、错诉,使得二者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规定成了法律的“装饰品”。该案中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环节中提审被错误羁押者时,对他的无罪辩解再一次没有给予重视,对存有疑点的辨认笔录又一次忽视,且在同案犯供述的主要内容存在不一致现象的情况下,未尽到检察机关在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应起到的监督作用,致使错案在检察监督阶段进一步升级。

  结 语

  错案的产生不是某一个原因造成的,而是很多原因结合在一起综合作用的产物,要减少乃至杜绝错案的形成,需要我们各个办案部门认认真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把好每一关,谨记:常人有错,改过即可;刑官出错,人命关天。1%的错案,落在谁的头上,都是100%的冤枉。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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