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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房管局妥处一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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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张申   刘海兵)本报于今年7月20日第三版刊发了“签字售房的‘人’究竟是谁”的报道后,引起了元氏县房管局的高度重视。7月25日,记者来到元氏县房管局,就杨老汉去世后半年签字售房事件进行了深入采访。

  元氏县房管局局长高增良、副局长李世民、交易所所长张雪辉、产权所所长王国强等接受了采访,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事件的有关情况和进展状况。据介绍,今年5月29日,元氏县法院要求县房管局协助执行,将杨老汉名下的元氏县槐阳镇南关村一处临街房过户给刘老太,这时才发现该房产已转移至杨老汉的孙子杨某名下。目前,法院已查封了该处房产。刘老太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也向元氏县法院起诉杨某侵犯其财产权。

  据记者了解,事件发生后,元氏县房管局没有回避问题,没有推卸责任,而是进行了认真调查,仔细核查了杨老汉的相关房产档案,向当时办理过户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有关情况,并走访了相关当事人。经过调查后,他们坦承在办理这起房产过户工作中,确实存在疏漏和瑕疵,如对当事人双方的契约审查不严等。其原因是:由于杨某隐瞒了杨老汉已去世的真实情况,并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材料,才导致该房产过户到杨某名下。为了纠正这一问题,元氏县房管局在行政复议答辩中,积极向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档案材料,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地作出裁决。元氏县房管局表示,将吸取这一事件的教训,开展全局工作作风大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依法执行操作规程,切实规范房屋交易登记行为,从而进一步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今年8月7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元氏县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杨某名下元氏房权证槐阳镇字第10008583号《房屋所有权证》。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复议认为:杨老汉已于2009年7月30日去世,杨某以2010年1月27日杨老汉与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属于提供了虚假的登记材料,被申请人元氏县房产管理局依据该材料办理转移登记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由此,元氏县槐阳镇南关村刘老太与杨某发生的房产(原属于刘老太丈夫杨老汉名下、法院判决由刘老太继承)纠纷暂告一段落,刘老太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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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规定,“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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