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古孟冬 通讯员 宋雪敏)日前,承德、张家口两地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
12月17日,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乡党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决定并指使乡政府有关人员采取伪造、虚报项目申报资料,通过不实施或部分实施、虚假转账等手段,截留、套取56个项目的国家专项资金590余万元,并用该款项设立了专项资金“小金库”,将其中450余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解决日常办公开支、发放福利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此外,王某在担任乡党委书记、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万元,构成受贿罪。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受贿罪构成自首,并全部退赃。万全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涉案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2月19日,滦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宋某贪污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在任滦平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窑沟门村管委会主任期间,明知涉案砖厂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而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予以补偿,侵吞窑沟门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项目代建资金5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宋某系协助镇政府从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任,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滦平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涉案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以来,我省法院继续深入开展惩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审判专项行动,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判处,实现精准打击,坚决斩断伸向扶贫资金的黑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