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景世云)12月18日,涿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陈某、周某、刘某彪、赵某建、贾某红等12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等40余人旁听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陈某、周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杨某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孔某杰、孔某祥、马某亮、唐某东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索取债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刘某彪、赵某建、贾某红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伙同被告人马某、池某运,为处理某公司纠纷及其他纠纷,以暴力手段多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12名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杨某、孔某杰、唐某东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周某随意拦截、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孔某祥、马某亮为索取债务,强行在他人家中居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刘某彪、赵某建、池某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彪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赵某建、贾某红、马某为处理纠纷,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分别判处陈某等12名被告人3年至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