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丽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第三次修改,对其中19个条款进行了修改,从立法层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成果予以确认。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60个条款,对认罪认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原则,又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制度,既是实体制度,又是程序制度,这项制度对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办理的质效,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给司法工作带来深远影响。
诉讼的主角是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来说,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只有两个:一个是强制措施变更问题,一个是量刑问题。本文从刑事辩护律师角度讨论量刑模式问题。
《意见》对确定刑量刑建议模式和幅度刑的选择作了规定,结束了长期以来的争论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但是该条并未规定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还是幅度刑量刑建议。而这一点在《意见》中予以了明确,该《意见》第3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由此,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提出两种模式的量刑建议:一种是确定刑量刑建议,一种是幅度刑量刑建议。顾名思义,确定刑即为刑期明确,比如对某一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建议是3年有期徒刑;幅度刑即为刑期不明确,比如对某一受贿罪量刑建议是 6至9年。两种量刑建议模式选择各有利弊。
确定刑量刑建议模式和幅度刑量刑建议模式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各自的利弊
(一)确定刑量刑建议
利:1、上诉率低,确定刑量刑建议模式下,上诉率低是有数据支撑的。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时有发生,就是宣判之后被告人剩余刑期较短,被告人不愿意再被转移到监狱服刑,为了拖延时间而选择上诉之后再撤诉。2、当事人在判决前已经知道自己的刑期,当事人情绪稳定,庭审程序简化顺利,能够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实现繁简分流之目的。
弊:1、部分被告人甚至是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未理解透彻,导致协商不充分,无法理解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与最终的裁判之间出现一定差距,内心会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丧失一定信心。2、检察院和法院各说各话,你提你的,我判我的,检察院为了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提出量刑建议,而法院部分法官认为,“我都听你的要法院干嘛”,这种主观认识在客观上造成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采纳率有一定差距。这种差距如果在社会公众容忍度内则能树立司法权威,但是反之,就会让被告人感觉自己是检、法权力博弈的牺牲品,当然如果裁判刑比确定刑量刑建议低,被告人也会认为自己是权力博弈的受益人。
(二)幅度刑量刑建议
利:1、幅度刑量刑建议既可以让被告人看到希望,又要争取希望。因此,更有利于被告人能够在庭审中争取好的态度,有利于庭审顺利进行。2、对疑难复杂案件、不常见案件,司法人员能够有余地在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量刑,符合复杂案件不确定性、不熟悉性等量刑规律,比较科学。
弊:1、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身份决定了会以幅度刑最低点作为应受惩罚的心理预期,一旦超出心理预期,又在“上诉不加刑”的心理暗示下,通常会抱着“不妨一试”的心态,认为也许上诉可以改变量刑,从而提高了上诉率。2、幅度刑量刑建议容易流于形式。检察院提出的幅度量刑建议如果不能够给法院一个明确的参考,这个幅度对于法官来说就只是帮助他“找到法”,而没有帮助他“用好法”,这种建议很显然就没有起到实质作用。
如何能够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之目的
(一)迅速提高诉讼参与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二)借助高科技实现量刑智能化,借助大数据打破量刑地域不平衡、类案不均衡的现实问题,真正实现量刑上的司法平衡。
(三)在判决书中体现检察院量刑建议,赋予社会公众更多的参考因素来评价量刑裁判,促使检法“两院”对量刑建议或者裁判更加慎重、更加公正。
(作者系大成律所石家庄刑事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河北省律协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