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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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释法 嫌疑人认罪认罚

    本报讯 (通讯员 王光斌 张秀峰 记者 陈兆扬)日前,青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知晓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后,对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深感懊悔,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青县马厂镇某村广场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发生口角并动手打人,致孙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孙某2.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对公安机关出具的轻伤鉴定意见,李某以“未通知其一同前往鉴定机构”为由不予认可。

    对此,检察官列举了类似案例,并就侦查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通过合法程序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就其实体和程序合法性进行了解释。鉴于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矛盾,故意伤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青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县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委托函》。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司法局将“李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的《社会调查报告》送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缓刑建议。

    据悉,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青县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建立了有效协商机制,适时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告知书》,在司法局派驻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保障了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推进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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