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金敏 钟书敏
“感谢人民检察官,要不是你们帮忙,我还不知道能不能拿到这些赔偿款呢!”七旬老人贾某某激动地握着鸡泽县检察院检察官的手不停地重复着这些感谢的话。
2018年10月2日18时许,张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鸡泽县椒乡大街运管站门口路段时,与贾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侧面相撞,造成贾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主要责任;贾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贾某某被送往鸡泽县医院救治,诊断为:左拇指骨折;头部皮擦伤;双手擦伤,右拇指指甲损伤;腰部、左大腿及臀部软组织挫伤;腰椎骨质增生;高血压。在县医院住院6天后,到邯郸市中心医院继续治疗,邯郸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左大腿软组织损伤;左拇指指骨骨折;右胸包裹性积液;右下肺野实变。本次事故给贾某某造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由于事故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对邯郸市中心医院的诊断及治疗有疑问,拒绝赔偿,致使原本不富裕的贾某某陷入了困境。
办案检察官受理案件后,通过审查两级医院的病历等证据,认为贾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自鸡泽县医院出院,当日入住邯郸市中心医院,其治疗具有连续性,排除了因其他伤害住院的可能,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
案件庭审时,检察官出庭支持贾某某诉讼,并履行了监督职责。庭后又积极协助法官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双方就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承保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贾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费共计18000元。
本案虽然案情不复杂,标的额也不大,但是对于七旬老人贾某某来说,到法院打官司可是天大的事。通过本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情怀。
(作者单位:鸡泽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