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车被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驾驶人拟作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车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扣留驾驶证后,超过十五日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姓名驾驶证号违法日期发现机关
赵世伟230208197406230***2019.08.18环城交警大队
闫法130121198112190***2019.08.27环城交警大队
李杨211381198210140***2019.08.28环城交警大队
秦晓轲130132198702222***2019.08.31环城交警大队
刘更海130123195611206***2019.08.21环城交警大队
魏金启130103198008251***2019.10.03长安交警大队
姓名驾驶证号违法日期发现机关
张秋生130124196508032***2019.10.16长安交警大队
曾涛429006198108064***2019.08.05辛集交警大队
翟保峰130181195901226***2017.11.20辛集交警大队
张玉来132321196411244***2016.10.09辛集交警大队
辛胜松130925198208055***2019.09.07辛集交警大队
郑成友342822196701121***2016.11.07辛集交警大队
姓名驾驶证号违法日期发现机关
黄杰130181198407115***2019.05.14辛集交警大队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驾驶人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七天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治处(地址: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76号)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