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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提高管理效能,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区域交流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动态管理、滥用物质检测、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
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场所内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二十人以上的,或者一年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二次以上的,对经营场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