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马士江 王凤荣)在农田里挖掘渗水坑,将镀锌产生的废水倒进坑内和农田路边的沟渠。近日,经临西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李某等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秦某、秦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四个月,并各处罚金1.5万元、1万元、1万元。3名被告人自判决之日起30日内,缴纳环境修复费6.8万元。宣判后,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并将6.8万元环境修复费缴纳给法院。
经查,2018年4月,村民李某租赁秦某某位于临西县摇鞍镇乡张堂村南的某轴承有限公司西厂房用于镀锌。为解决镀锌产生的废水问题,秦某某在自家承包的农田内挖掘一渗水坑,提供给李某使用。生产经营期间,李某先将镀锌废水排进厂房外的水泥池内,然后由秦某用水桶将废水拉出,倾倒到农田中的渗水坑内和农田路边的沟渠内。据测算,企业开工至案发,共排出镀锌废水10吨左右。经检测,水泥池、渗水坑、路边沟渠三处水样的pH值、铬、锌、六价铬等各项指标均严重超标,对当地农田土壤、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影响了附近村民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今年8月,临西县法院依据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中,公诉人对被告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未经任何处理,将污水偷偷倒入农田渗水坑和田边沟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指控,并出示专家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证据,认为3名被告人不仅应以污染环境罪承担刑事责任,还因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倾倒处周边土壤和环境污染,影响附近居民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追究其民事赔偿修复环境之责。
该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特别是公共利益保护和环境修复这一话题引起热议。通过该案,大家知晓并确立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益诉讼方式,同样追究民事责任”的理念,强化了“谁污染、谁治理”意识,为治污攻坚、守护青山绿水提供了强有力的检察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