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陶之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善阁与被告陶之春、滦平县天德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82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陶之春、滦平县天德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善阁柴油款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2月1日给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善阁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赵明利: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艳与被告赵明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82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明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许杰:
本院受理原告苏爱民与被告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824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许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爱民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吴长城:
本院受理原告杨树礼与被告吴长城、李新、靳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82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长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树礼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给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李新、靳艳鹏对上述被告吴长城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杨树礼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潘国智:
本院受理原告杨树礼与被告潘国智、祁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82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国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树礼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6年1月8日起给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祁长喜对上述被告潘国智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杨树礼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