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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彬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克伟有个习惯,通常把自己所办案子的裁判文书留备份,定期整理翻看,为之后办案提供参考。8月19日,刘克伟来到办公室照常整理裁判文书,其中一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书勾起了他的回忆。
今年1月23日上午,时任保定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的刘克伟像往常一样来到办公室,准备开始一天的工作。书记员敲门进来,把一摞快递信件放在刘克伟办公桌上,一封特殊内容的邮件引起了刘克伟的注意。这是一封调取证据申请书。
这还要从刘克伟办理的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说起。表面来看,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尹某起诉借款人刘某和担保人吕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吕某对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尹某提交了刘某和吕某签字的借款合同及银行盖章的资金往来交易对手查询结果作为证据。从证据上来看,出借人尹某提交的证据形成了近乎完美的证据链,刘某、吕某无可辩驳。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吕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然而,一审判决作出后,担保人吕某却提出上诉,主张尹某并未将吕某所担保的1200万元借款实际支付给刘某,并极力主张尹某一审中提交的银行资金往来交易对手查询结果凭证系虚假证据,强烈要求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调查核实并调取尹某该账户下历史交易明细清单。
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刘克伟经验老到,让他感到奇怪的是,尹某一审提交的银行资金往来交易对手查询结果凭证盖有银行公章,法律上有较大的证明力,调取尹某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似乎并无必要,吕某为何一再要求调取?刘克伟翻开一审卷宗,决定仔细审核一遍尹某一审提交的证据。这一看,他还真发现了疑点:尹某一审提交的银行资金往来交易对手查询结果上加盖的银行公章全称显示为“某某银行银行卡业务专用章”。以刘克伟以往的经验,银行办理对外查询业务不会盖这种章。那么,银行为什么会在这份凭证上加盖银行卡业务专用章?于是,调取尹某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显得十分必要。
第二天一大早,刘克伟就带着法官助理驱车赶赴高碑店市白沟新城某银行,调取尹某在该银行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并就该银行为尹某出具的资金往来交易对手查询结果凭证进行核实。银行工作人员经查询发现,尹某账户转出的6笔共计1180万元款项中仅有3笔共计380万元转至刘某账户,另外3笔共计800万元实际转至案外人李某账户。该银行于是向法院出具了查询结果回执,并作出情况说明,承认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为尹某出具的资金往来交易对手查询结果存在错误。
经合议庭合议,保定市中院依照二审认定的事实对该案依法作出了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