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两级法院建立信息化案件监管平台,实现对“四类案件”自动化全流程监管,案件监管全程留痕,消除了监管盲区——
□ 本报记者 张哲
通讯员 黄杰
为推进司法责任制规范运行,加强院庭长对最高法规定的“四类案件”的监管,石家庄两级法院建立信息化案件监管平台,健全监督管理流程,依托平台的识别规则库、监管痕迹库和关联案件库,实现了对“四类案件”的自动化全流程监管,促进了审判质效全面提升。
构建识别规则库,实现案件监管自动识别
为确保将所有“四类案件”纳入监管范围,去年年底,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全市法院近3年办案数据,分析诉讼标的、主体、基本案情等特征要素,建立涵盖四类23种情形229项具体识别规则的识别规则库。将“涉及群体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具体化为涉及特定主体、特定案由、影响特定行业、涉集体访等4种情形;将“疑难复杂且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具体化为重大职务犯罪、涉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辖区重点经营企业案件、公益诉讼以及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等11种具体情形;将“与本院或上级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内容具体化为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系列案、关联案、新类型案件、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等6种具体情形;将“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内容具体化为内、外部监督主体关注,以及案件超审限和长期未结等情形。
对上述23种情形,进一步细分为229个项目,形成结构化的识别规则库,嵌入“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对所有案件数据进行监测,与识别规则相匹配的,系统自动提请监管,识别规则之外的由人工提请监管。平台上线以来,全市法院有1024件案件被识别为“四类案件”,其中862件系自动识别,占比84.2%。
通过识别规则库自动识别,由以往“让被管理者自发启动监管”,变为“系统自动启动监管”,消除了法官们主动申报“四类案件”的诸多顾虑。法官要完成的主要工作,从原来的“主动发现四类案件”,转变为“从系统发现的四类案件中剔除不符合条件的四类案件”。法官们表示,这一变化不仅减少了工作量,也减轻了心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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