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拆迁,郭某将拆迁补偿款全部占为己有,被姐妹告上法庭。后来,原告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无法得到补偿款——
□ 本报记者 张乔
老宅拆迁,郭某将拆迁款全部占为己有,被姐妹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诉讼期间,被告将银行存款转移,虽然原告打赢了官司,却无法得到补偿款,原告应该怎么办呢?如今,郭女士姐妹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郭女士姐妹将他们的亲兄弟郭某告上法庭,原因是郭某所在的村子已经拆迁,郭某因为拆迁得到补偿款500余万元。郭女士姐妹觉得拆迁补偿款是用家里的老宅换来的,而老宅也有其父母的份儿。如今父母去世,老宅拆迁,作为女儿的她们应该得到部分补偿款。郭某当然不愿意了。他认为,老宅在其父亲去世后才做了确权登记,他才是老宅的主人。郭女士等认为,虽然老宅基地登记在郭某名下,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前几年翻盖过程中,她们的母亲也出了一部分钱。拆迁时的地面补偿部分,她们的母亲也有份儿。如今母亲去世,她们作为女儿,当然能继承母亲应得的这部分补偿款。众姐妹与郭某谈不拢,遂将郭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宅基地拆迁时地面房屋的补偿款,因有其母亲的一部分,所以郭女士姐妹在母亲去世后享有继承权,遂判决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将拆迁补偿款中的30万元还给郭女士姐妹。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案件一审期间,郭某妻子将200万元转移到其外甥名下,剩下钱款买了两套房子,登记在其子名下。郭女士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时发现郭某账户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郭女士申请将郭某妻子和儿子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驳回。如今,郭女士姐妹一直无法拿到执行款,遂打来电话咨询,她们如何才能拿到自己应得的补偿款。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耿海龙。
耿律师表示,郭女士姐妹可以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争取尽早拿到补偿款。
一方面,郭女士姐妹应继续寻找郭某及其家庭的财产线索并协助法院对郭某强制执行。
虽然目前郭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由于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郭女士姐妹只要发现郭某及其家庭的财产线索,便可及时告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执行规定,考虑到郭某已经涉嫌通过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如郭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郭女士姐妹可申请法院将郭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进而促使郭某给付相应的补偿款。
另一方面,郭女士姐妹可以考虑对郭某及其妻子恶意转移的部分财产行使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耿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郭某及其妻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发生在一审期间,但郭某在明知被拆迁房屋有其母亲出资,郭女士姐妹对其母亲的出资部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情况下,应该能够认识到其姐妹们对部分补偿款享有继承权,之后的一、二审判决也确定了郭女士姐妹的债权,但郭某及其妻子仍然在一审诉讼期间将诉争的拆迁补偿款全部无偿转让给亲属及成年子女,致使自己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经涉嫌恶意转移财产,侵害了郭女士姐妹的合法债权。郭女士姐妹可以在知晓郭某无偿转让财产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对郭某无偿转让的财产中在郭女士姐妹债权范围内的部分财产行使撤销权,如胜诉,则被无偿转让的该部分财产应重新变更到郭某及其妻子名下,之后可通过执行程序取得补偿款。
另外,耿律师建议,为尽量避免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不利局面,债权人可以在掌握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从而遏制某些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使得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