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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图 本报记者 刘彬
8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赵鹏壮接到涞源县人民法院法官张东山的电话:乌鲁木齐某物流公司起诉重芳烃损失一案已经审结。物流公司起诉依据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存在重大出入,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接完电话后,赵鹏壮长长舒了一口气,看来自己当初的判断没错,一件不实诉讼得以避免,一起所谓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也系子虚乌有。
今年3月份,被评为2018年度“全国优秀法官”的赵鹏壮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似乎与以往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没有多大差异,两车相撞造成物流公司槽罐车受损,对方车辆负全责。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物流公司称事故发生的次日停放该车的地面发现大面积潮湿痕迹,经检查,系该车罐体破裂、运输的重芳烃泄漏所致。物流公司主张泄漏重芳烃15.66吨,要求承保运输责任险的安全统筹公司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81400元。物流公司提交了事故认定书、道路救援队证明、河北省东光县某化工贸易公司过磅单及证明、大连某石化公司进料明细单及赔偿证明。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两家承保的公司赔偿物流公司损失81400元。安全统筹公司不服判决,向保定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前,赵鹏壮阅卷时看到,物流公司主张受损车辆泄漏重芳烃15.66吨。他立即进行了查询,重芳烃遇高热、明火及氧化剂易引起燃烧。职业的敏感使他心头一紧,如此大量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对当地环境将造成重大污染,必将引起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此外,物流公司主张受损车辆自河北省东光县装载重芳烃,目的地为辽宁省大连市,而事故发生地为河北省涞源县。该车目的地如为大连,可自东光县一路北上,其舍近求远绕行涞源与常理不合。物流公司提交的供货单、进料明细单及相关证明的出具单位与该公司可能存在业务关系,不足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开庭审理结果进一步印证了赵鹏壮的判断,一审判决对是否泄漏15.66吨重芳烃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而且,即使泄露属实的话,法院亦有责任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建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经合议,一审判决被依法撤销,该案发回涞源法院重审。
案件虽然已发回重审,但是赵鹏壮始终对该案的后续处理给予持续关注,指导涞源法院依法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涞源法院法官张东山连续多日到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的结果均指向物流公司起诉依据的事实不存在,物流公司运载的重芳烃仅有少许泄漏。涞源法院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