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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喝”出人命官司 邀请者共饮者均担责

    □ 本报记者 李胜男

    朋友同事聚会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没成想却因喝酒“闹”出了人命,着实让人扼腕唏嘘。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18年5月28日,在石家庄市某公司保安队上班的李某接到保安队长刘某的聚餐邀请,由于当日恰巧值夜班,李某未到场,后同事吴某再次邀请,李某赶到饭店,与同事吴某、解某、郭某、赵某4人开怀畅饮。席间,未曾饮酒的曹某劝说李某少喝些,晚上还要值夜班。聚餐结束后,三名同事将醉酒的李某送回宿舍。李某在宿舍休息期间,多名同事前来查看,均未发现异样。次日清晨,来探望李某的吴某发现其体温过低,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检查后宣布李某已经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写明,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脏骤停。

    事发后,李某的家人将刘某、吴某等7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会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死亡,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作为组织召集者、吴某作为邀请李某参与宴席者,解某、郭某、赵某作为共饮者,未能劝阻李某过量饮酒,在李某严重醉酒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李某醉酒后意外事件的发生,应承担轻微责任。被告曹某、王某未饮酒,不应承担责任。酌定李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被告刘某、吴某、解某、郭某、赵某共承担10%的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吴某二人分别赔偿李某家属1.7万余元,解某、郭某、赵某分别赔偿李某家属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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