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几年前,王某和王某某在劳务市场相识。因为是老乡,他们走得比较近。可两人在一起并没有干什么正经事,而是干起了合伙盗窃电动摩托车的“买卖”。
2018年11月10日,王某某给王某打电话说想偷辆电动摩托车,王某便同意了。两人觉得火车站人多车多,相对比较容易得手。当晚7时许,王某某骑着旧电摩,驮着王某来到省会火车站附近,开始寻找作案目标。十几分钟后,王某某看到了曾某的电动摩托车,王某就在一旁放风,王某某将电摩警报器的线路破坏。王某某得手后,找了个比较隐蔽的胡同,在胡同里将线路接好。看到同伴成功地偷了一辆电摩后,王某心里不平衡了,于是两人决定再去偷一辆。两人骑着刚偷来的电摩找寻目标,在某路口发现了一辆单独停放的电摩。这次是王某某在一旁放风,王某用同样的方式破坏掉警报器的线路。随后两人来到路灯底下,王某将线路接好。当晚9时许,两人为庆祝一天的“收获”,来到某饭店把酒言欢,酒足饭饱之后又去某网吧玩了个通宵。第二天王某骑着偷来的电摩回到家中。同年11月13日,王某某、王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车辆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