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志飞 谢超 崔玉田) 日前,保定市徐水区检察院提起的辖区生态环境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徐水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牛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马某、郝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及三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9593元及鉴定费用2万元。
经查,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7日间,牛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马某、郝某未报经环保部门批准,非法在厂区内建酸洗、磷化车间,雇佣他人在公司厂区内对原材料钢板进行酸洗,后进行钣金、喷漆加工,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渗坑内。后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厂区内的非法酸洗、磷化工艺流程产生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徐水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案发地点调查取证,前往环保部门协商会谈,并委托鉴定机构人员进行专门评估。2018年12月8日,经相关司法鉴定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确定,该公司非法酸洗、磷化工艺流程排放废酸液行为对生态环境构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金额为19593元,司法鉴定评估费用为2万元。经过半年时间的细致调查,该院于今年1月2日依法对被告单位某公司及三被告人污染环境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就其污染周围土壤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在徐水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官通过详细讯问、举证质证、展开辩论,全面剖析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危害性,被告单位某公司及三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